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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陈旭乞黜守远藩劄子十二月六日 北宋 · 赵抃
 出处:全宋文卷八八六、《赵清献公集》卷四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七五
臣等伏见近日除陈旭为枢密副使,物议喧沸,以为不当。
臣等已具连署劄子并奏状,论列旭奸佞不公事状甚众,乞行罢寝,未蒙施行。
窃缘旭有佞邪之才,由径干进。
自顷为谏官,代杜枢录问张彦方公事,谄谀贵幸,灭裂情节,便为了当,已为天下正人之所鄙薄。
厥后附会宰相,结托中官,茍取禄位,曾不羞愧。
知开封府日,意在庇盖皇城司内臣,将夜踰禁垣亲从官盖乂引赦释放取旨,其皇城司官员案并不收竖。
后及以内臣史昭镐是入内都知史志聪亲属,勾当内东门史昭锡之弟,欠负进士屋业钱七八百贯,旭结媚诸史,将词状判收不行。
冀州进纳富民李士安者,京师号为豪右之首,典下中书吏人偷公用银器,事发,其银器上有「中书」字号。
士安托旭同居表弟甄昂传达意旨,不行勾追勘断。
其甄昂纳士安钱二百贯文,其后更为士安理索私债不少。
旭于辇毂之下,作如此等事,欺君罔民,贪浊不公,专务谄悦陛下左右,越次干进,其不被罪废,已为天幸,又况超越流辈,骤入枢府乎?
自制命之出,缙绅相顾失色于朝,士林族谈惊骇于外。
下至胥吏,莫不笑怪。
以旭之命,颇出史志聪等主张,以至传为俚谚,谓旭有「三史之力」。
此言谠著,不惟有污于公朝,实恐上玷于圣德。
伏望圣慈下察公议,蚤赐指挥,罢旭枢密副使之命,黜守远藩,所贵朝廷清明,奸倖屏塞。
乞黜陈旭以革交结权倖之风劄子十二月九日 北宋 · 赵抃
 出处:全宋文卷八八六、《赵清献公集》卷四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七五
臣等近累有连署劄子并奏状,论列新除陈旭枢密副使,公议不允,乞行罢黜,未蒙施行。
伏缘臣等所论列旭奸佞不公事状甚众。
且旭为谏官,录问张彦方公事有所庇盖,而不疏驳,罪一也;
知谏院冒受成德军转官恩命而不辞,为宰相文彦博鹰犬,罪二也;
知开封府宽释夜踰禁垣亲从官,而故出皇城司官员不收竖,罪三也;
屈抑进士索史昭镐屋业钱七八百贯词状不行,以谄媚都知史志聪管勾内东门史昭锡,罪四也;
故纵冀州进纳豪民李士安之罪,而同居亲情甄昂取钱二百贯,罪五也;
交结勾当御药院王世宁,托为亲属而通家往还,罪六也;
自制命之出,缙绅而下至胥吏辈传为俚谚云:旭得枢密副使者「三史之力」,罪七也。
旭之曲媚贵倖,交通宦官,私邪不公,干取柄用。
罪恶如此,陛下纵不惜一枢密副使以幸旭,其如朝廷何?
其如天下公议何?
伏望圣慈革奸邪交结权倖之风,杜中人引进柄用之弊,察政府重任,非佞人由径进取之官,黜旭远方,稍正邦典。
乞蚤赐宸断屏黜陈旭劄子十二月十三日 北宋 · 赵抃
 出处:全宋文卷八八七、《赵清献公集》卷四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七五
日近以除陈旭枢密院副使不当,曾具状并三次同唐介、王陶连署劄子,论列旭私邪事迹,乞行追寝,已是多日,未蒙施行。
夫天下治乱,系时政得失之然;
朝廷安危,由柄臣邪正之致。
故曰正臣进者治之表,佞臣进者乱之基。
古人极言,不可不慎。
伏惟陛下临御以来,用人固多,其得失邪正,岂逃圣览。
凡进一人,公议允矣,人言息矣,斯可谓之得人矣;
凡用一人,公议不平矣,人言为不可矣,斯可谓之失人矣。
有言责者岂常好辩哉,是亦逼天下公议,为朝廷斥邪倖之党,杜奸慝之门,当职然而不得默也。
如旭之为谏官,希旨录问张彦方公事,及冒受谏院恩命,附丽大臣;
知开封府宽释踰禁垣亲从官之罪,以庇盖皇城司内官
抑塞赵诉史昭镐欠屋业钱词状,而阴结史志聪、史昭锡之援,故京师俚谚谓旭有「三史之力」;
故纵有罪豪民李士安,废屈邦法,而同居亲情甄昂纳士安贿赂不少;
因缘御药院王世宁,联亲通家来往。
旭作如此等事,一旦骤进枢府,欲使公议允而人言息,其可得乎?
《易·无妄》曰:「其匪正有眚,不利有攸往,天命不祐,行矣哉」!
言居不可妄之世,独用不正之道以求进往,天不之祐,在时未见其为利也。
《传》曰:「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」。
言其勿使滋蔓,为稼穑之害也。
《诗》云:「式夷式已,无小人殆」。
言人君当用平正之人,无近小人以取危殆也。
《语》曰「远佞人」,言为国者近便佞之臣,则非其福也。
臣愚伏望陛下察视旭之所为,《诗》、《易》圣贤之训,救朝廷用人之失,蚤赐宸断,罢旭枢密副使之命而屏黜之,庶使后来怀私挟诈、无所不至之人,得以为诫。
臣无任为国纳忠之至。
再论陈旭劄子嘉祐六年正月六日 北宋 · 赵抃
 出处:全宋文卷八八七、《赵清献公集》卷四
臣等近累论列新除枢密副使陈旭奸佞赃私,乞赐罢黜,章奏纷委,未蒙施行。
伏以枢机之任得人,系天下安危,朝廷祸福,固非寻常细事。
臣等职司谏诤,岂敢隐默中止,不为陛下极意弹论者哉!
如旭自为谏官,自知开封府,无一风节为人所称,而奸邪谄佞、结媚权倖之迹,章明较著,在人耳目。
如录问张彦方,庇盖越国夫人宅事;
轻出夜踰禁垣亲从官,不收竖皇城司,不以宫禁宿卫为意,以结宦官
将赵诉索史昭镐屋业钱词状判收不行,以取史昭锡等欢心;
同居亲属甄昂请求冀州进纳豪民李士安事,而受钱二百贯。
附下罔上,怀谖迷国,贪猥无节,事君不忠之罪,至众甚大。
虽陛下圣仁包荒,天地容覆,未忍致旭于理,其中外人心不伏,物论难平,非宜误恩,理在必夺。
伏望圣慈出自宸断,其陈旭蚤赐罢黜,以彰陛下至公无私、从谏求治之盛德。
范梦得 北宋 · 司马光
 出处:全宋文卷一二一五、陈本《司马文正公传家集》卷六三、《源流至论》前集卷二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经籍典卷三九九、《司马温公年谱》卷五
光前者削奏时将谓宫教二年改官,不知新制乃须五年,得无却成奉滞否。
惭悚惭悚!
梦得今来所作《丛目》,方是将《实录》事目标出,其《实录》中事应移在前后者,必已注于逐事下讫(假如《实录》贞观二十三年李靖薨,其下始有传。传中自锁告变事,须注在隋义宁元年唐公起兵时;破萧铣事,须注在武德四年时;斩辅公祏,须注在七年江东时;擒颉利,须注在贞观四年突厥时。佗皆仿此。)
自《旧唐书》以下俱未曾附注,如何遽可作《长编》也?
请且将新、旧《唐书》纪、志、传及《统纪补录》并诸家传记小说,以至诸人文集,稍干时事者,皆须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。
《实录》所无者亦须依年月日添附。
无日者,附于其月之下,称是月;
无月者,附于其年之下,称是岁;
无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(如《左传》称「初,郑武公娶于申」之类。及为某事张本、起本者,皆附事首者也。如卫文公复国之初,言「季年乃三百乘」。因陈完奔齐,而言「始生筮」,知八世之后成子得政。因晋悼公即位,而言「其命官得人,不失霸业」。因卫北宫文子聘于郑,而言「裨谌草创,子产润色」。因吴乱,而言「吴夫概王,为棠溪氏」,注云「传终言之」之类。皆附事尾者也。)
有无事可附者,则约其时之早晚,附于一年之下(如《左传》子罕辞玉之类,必无的实年月也。假使宰相忠直、奸邪事,无处可附者,则附于拜相时,佗官则附于到官时,或免卒时。具有处可附者,不用此法。)
但稍与其事相涉者即注之,过多不害(假如唐公起兵,诸列传中有一两句涉当时者,但与注其姓名于事目之下。至时虽别无事迹可取,亦可以證异同者日月也。)
尝见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馀卷书,日看一两卷,亦须二三年功夫也。
俟如此附注俱毕,然后请从高祖初起兵修《长编》,至哀帝禅位而止。
其起兵以前、禅位以后事,于今来所看书中见者,亦请令书吏别用草纸录出。
每一事中间,空一行许素纸。
以备剪开粘缀故也。
隋以前者与贡父,梁以后者与道原,令各修入《长编》中,盖缘二君更不看此书。
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后、天祐以前,则此等事尽成遗弃也。
二君所看书中有唐事,亦当纳足下处修入《长编》耳。
其修《长编》时,请据事目下所该新旧纪、志、传及杂史、小说、文集,尽检出一阅。
其中事同文异者,则请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。
彼此互有详略,则请左右采获,错综铨次,自用文辞修正之,一如《左传》叙事之体也。
此并作大字写。
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,则请选择一證据分明、情理近于得实者,修入正文,馀者注于其下,仍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(先注所舍者,云「某书云云,某书云云,今案某书證验云云」;或无證验,则以事理推之云云,今从某书为定。若无以考其虚实是非者,则云今两存之。其实录、正史未必皆可据,杂史、小说未必皆无凭,在高鉴择之。)
凡年号皆以后来者为定。
假如武德元年,则从正月便为唐高祖武德元年,更不称隋义宁二年
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称景云三年
梁开平元年正月,便不称唐天祐四年也。
诗赋等若止为文章,诏诰若止为除官,及妖异止于怪诞,诙谐止于取笑之类,便请直删不妨。
或诗赋有所讥讽(如中宗时《回波词》諠哗,窃恐非宜。肃宗时李泌诵《黄台瓜辞》之类。),诏诰有所戒谕(如德宗《奉天罪己诏》、李德裕《讨泽潞谕河北三镇诏》之类,及大政事号令四方。或因功迁官,以罪黜官,其诏文虽非事实,要知当时托以何功,诬以何罪,亦须存之。或文繁多,节取要切者可也。),妖异有所儆戒(凡国家灾异,本纪所书者并存之,其本志强附时事者不须也。谶记,如李淳风言武氏之类,及因而致杀戮叛乱者,并存之,其妄有牵合,如木入斗为朱字之类,不须也。相貌符瑞,或因此为人所忌,或为人所附,或人主好之而谄者伪造,或实有而可信者,并存之,其馀不须也。妖怪,或有所儆戒,如鬼书武三思门;或因而生事,如杨慎矜墓流血之类,并存之,其馀不须也。),诙谐有所补益(如黄幡绰谓「自己儿最可怜」,石野猪谓「诸相非相」之类存之,其馀不须也。),并告存之。
大抵《长编》宁失于繁,毋失于略,千万切祷切祷!
今寄道原修广本两卷去(此即据《长编》录出者,其《长编》已寄还道原。),恐要见式样故也。
甚思与足下相见,熟共商榷,无因可得,企渴企渴!
中前寄去《晋纪》八卷写净草者,必已写了。
其元本却告分付儿子带来,虽未了,亦告分付。
盖为今递往南康军路中,遗失却三卷,若更失此,则都无本故也。
其写了净草,续附递来,不妨。
向所请出《魏纪》,今令李永和带去。
有改动者,告指挥别写,及楷改。
目痛,灯下作此书,其不谨。
光上。
凡有人初入《长编》者,并告于其下注云某处人。
或父祖已见于前者,则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孙。
今更寄贡父所作《长编》一册去,恐要作式样,并道原广本两卷,并告存之,向去不便却寄示也。